
一场看似由公司首席财务官和同事参与的视频会议,可能并不意味着指令真实。近期披露的一起香港案件中,一家工程公司的员工在视频会议后按要求转账,会议中除该员工外的所有“参会者”均为 AI 生成的深度伪造形象,最终造成约 2,500 万美元损失。
这类事件提示企业:深度伪造带来的风险不只是在于账号被盗。攻击者也可能不触碰企业网络,而是通过仿真的声音、面孔与对话,诱使一名拥有真实权限的员工发起一笔真实付款。
欺诈发生在付款之前
传统支付控制通常关注“谁登录账户、谁提交了指令”。如果凭证被盗、欺诈者直接发起转账,交易一般更容易被认定为未经授权;美国《电子资金转账法》及其 E 条例,也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未经授权转账提供保护。
但在社会工程或虚假借口欺诈中,员工本人使用有效凭证、依权限提交了付款。银行可能据此认为该付款已经获得授权。深度伪造让这一区分更为突出:身份验证可以确认操作账户的是谁,却未必能确认视频通话中下达付款要求的“高管、供应商或亲属”是否真实存在。
换言之,即使转账通过了账户层面的技术校验,付款决定仍可能是基于伪造身份作出的。
银行责任:安全程序是否足够合理
对于美国商业电子转账,争议通常会从《统一商法典》(UCC)第 4A 条展开。该规则区分客户授权与未经授权的付款命令;若银行依约采用商业上合理的安全程序并善意执行,部分未经授权命令仍可能对客户有效。
既有判例说明,风险信号是否被有效处置十分关键。在 Patco Construction Co. v. People’s United Bank 一案中,异常转账已触发高风险评分,但银行未作充分响应,法院认为相关程序缺乏商业合理性。相对地,在 Choice Escrow & Land Title, LLC v. BancorpSouth Bank 一案中,客户拒绝采用更严格的双人审批控制后,银行按双方约定程序执行,法院支持了银行立场。
不过,深度伪造案件可能并不完全落入“未经授权命令”的传统框架:若受骗员工有权限且亲自提交付款,争议可能转向其授权范围、企业内部限制、账户协议中向银行传达的付款条件,以及银行对异常交易的审查义务。
银行能够看到的通常是异常金额、新收款人、短时间连续付款,或与历史模式显著不符的交易;银行看不到的,往往是通话另一端的深度伪造。责任判断因而取决于相关一方是否既负有识别义务,又有实际机会通过交易本身的异常信号避免损失。
收款机构的“实际知晓”门槛
对收款银行而言,法律标准可能更严格。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曾指出,只有在收款机构实际知道受益人姓名与账号所指向的并非同一人时,才可能依据 UCC 第 4A 条承担责任;仅仅证明更好的程序本可发现不匹配,并不足够。
近期 Marks v. Citibank N.A. 案也沿用了这一思路。该案涉及伪造首席财务官邮件诱导的约 100 万美元付款;法院认为,欺诈警报及被指有缺陷的开户流程最多表明收款银行“应当知道”,而非已实际知道信息不匹配。法院同时驳回了非客户对收款银行提出的过失主张。
深度伪造并不会自动改变“实际知晓”这一门槛,但会使企业和银行更重视各自在付款链路中能够观察到的风险指标。
企业应建立“脱离通话”的复核机制
面对仿真度不断提高的音视频,单纯要求员工“仔细看、仔细听”并不可靠。更可执行的做法,是为高风险付款设置不依赖即时消息或视频会议的独立核验:
- 对新收款人、账户变更、大额或紧急付款,启用双人审批和分级授权;
- 通过预先登记的电话号码、企业通讯录或线下渠道回拨确认,不使用来电、邮件或视频中提供的联系方式;
- 为高管、财务及采购团队设定共享的升级口令或审批工作流,并定期演练深度伪造场景;
- 对“保密、紧急、绕过流程”等组合信号设置暂停付款和人工复核机制;
- 留存授权矩阵、审核记录及与银行约定的安全程序,定期检视付款限额、双重控制和异常交易预警规则。
深度伪造的使用本身并不当然决定责任归属。关键仍在于:受影响的一方是否存在相应义务、是否有机会发现异常,以及如果采取合理核验,能否阻止损失。对企业来说,将“核验指令来源”延伸到“核验谁在影响付款决定”,正在成为支付风控的新一层防线。
本文为公开报道和法律评论的资讯整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涉及具体支付争议时,应结合适用法、账户协议、授权安排及交易事实咨询专业人士。
原文来源: Bloomberg Law:AI Deepfake Fraud Raises Liability Stakes for Banks and Business